为帮助我省一批脑瘫、脊髓损伤等肢体残疾儿童解决出行难、护理难等问题,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提高生活水平,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关心和支持下,2021年我会继续实施“阳光伴我行”集善明门儿童轮椅项目,于3月3日共接收中国残基会130辆LT14型号(其中含海绵头靠组、脚套组65辆)儿童轮椅,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10月31日完成了全部项目工作,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执行单位。我会接到中国残基会资助的儿童轮椅后,立即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在反复排摸、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临夏市仁爱康复中心和临夏市天润康复辅具中心为项目执行单位,并制定下发了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组织摸底筛查,研究确定受助对象。各执行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和轮椅适用范围标准(儿童轮椅适用于3-15岁、体重在45公斤以下的脑瘫、脑外伤、脊髓损伤、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其他伴肢体功能障碍残疾儿童)筛查受助人,组织人员入户筛查确定受助对象,使有需求的脑瘫、脊髓损伤等肢体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扶助。
三是加强指导监督,切实增强项目实效。各执行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均指派专人负责儿童轮椅的接收和发放工作,同时发放过程中向残疾儿童家属认真介绍轮椅使用方法,保证儿童轮椅正确安装并安全使用。为确保儿童轮椅使用效果,工作人员留下联系方式,随时帮助受助对象解决轮椅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增强了项目实效。
四是组织回访检查,评估项目执行效益。我会多次派员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抽查回访,明确掌握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安全使用轮椅。通过走访项目受益对象、与受助机构进行座谈等方式,确保了项目效益合理实施。
二、自我评价
“阳光伴我行”集善明门儿童轮椅项目在我省实施以来,效果显著,帮助我省一大批脑瘫等肢体残疾儿童家庭解决了“出行难、护理难、负担重”问题,增强了家长坚持给孩子进行康复训练的信心和接受康复训练的主动性,受到了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好评和欢迎。
在项目执行中,我会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检查和回访工作力度,真实掌握和了解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通过电话回访和现场监督等手段,确保了项目实效。
三、对项目的建议和需求
我省属西部欠发达地区,受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加之长期进行康复治疗与训练,大多数肢体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且我省肢体残疾人数量较多,对电动轮椅、手动轮椅的需求量还很大。我会将继续加大力度争取实施类似的助行项目,严格按照捐赠方的要求把项目实施好,帮助我省更多的脑瘫、脊髓损伤等肢体残疾儿童提升“行走能力”、走出户外、融入社会、享受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