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会公益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会开展公益项目实施工作,坚持“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2、本会实施的公益项目,包括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或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重点开展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工程”系列项目和本会“集爱工程”项目。
3、公益项目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会各部门负责承办,项目部主要负责。
二、公益项目立项和协议签订
1、公益项目立项前,项目部需报《( x x ) 公益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提交捐赠(资助)方主体资格等背景材料、项目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经分管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2、实施公益项目须签订捐赠(资助)协议,由理事长或其委
托的副理事长签订。授权代表须具有理事长签发的《授权书》,并在《授权书》上明确其姓名、职务和期限。
3、捐赠(资助)协议文本由办公室管理。承办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前五日内将协议文本送分管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文本(资料)送交办公室建档保管。
三、公益项目资金管理
1、公益项目立项五日内,承办部门、财务部应提出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分管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2、公益项目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举办捐赠仪式、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和项目研讨会等,承办部门须事先编制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时,经分管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财务部执行。
3、项目部应每半年将公益项目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报分管理事长和理事长。财务部每年年底应委托审计机构对年度公益资金、物资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经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公益项目监管工作
1、公益项目监管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效率、高公信力的原则,项目责任人应按章操作、务求高效、廉洁自律,如发生不当行为导致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
2、项目部在项目实施中间,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中期检查;在项目执行结束一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和总结,提出评估报告,经分管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长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并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反馈给捐赠方。
3、承办部门在执行项目中,如发现合作方有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会领导,并应采取相应措施,直至终止该项目的执行。
4、加强对项目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项目监管工作在监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监管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5、公益项目监督管理内容要集中在程序监管、效果评估、廉政监督三个方面;监管程序要落实好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终结报告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