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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22    作者:     来源:网络  总浏览: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

(一)本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本会章程和职责需要设置,并优化人员结构。机构设置情况,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省上人事综合部门备案。

(二)在编干部职工的人事管理,按照省上人事综合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保管。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二、社聘人员聘用制度

(一)聘用人员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二)本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个人行为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4、按照国家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四)聘用人员入职和离职须办理以下手续:

1、入职:经决定聘用的人员,由办公室、财务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离职:聘用人员辞职应提交辞职申请书,根据要求办理手续后离职。

3、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本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三、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一)建立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薪酬有关事宜。

(二)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人事综合部门的规定执行。聘用人员薪酬,根据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绩效工资计算,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1、工作人员考核包括在编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

考核内容:注重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程序分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级确定、结果反馈四个步骤。

2、在编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数比例控制在本会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惩等的主要依据。聘用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续签聘用合同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3、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