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理事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报告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应当报告的重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部署及会议精神情况;
2、召开理事会及换届会议;
3、举行大型公益活动(义卖、义演、义展)及新闻发布会等;
4、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5、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增补或者罢免理事;
6、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7、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及时限
1、重大事项报告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理事长向理事长
办公会议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2、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补书面报告。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要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3、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
4、凡需事先报告的重大事项,须报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四、责任
1、分管理事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2、各部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